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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限公司与陈*、廖*、四川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限公司与被告陈*、廖*、四川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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