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限公司与被告陈*、廖*、四川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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