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公司、许**、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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