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某某与四川**开发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四川**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