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付*甲、付*乙、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付*甲是未成年人,郭某某是其法定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郭某某不能既作为原告又作为被告之一的法定代理人。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由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