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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等52名盛世鑫都小区业主与被泸州市龙**业主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泸州市**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等52名盛世鑫都小区业主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龙**业主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泸州市**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泸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肖*等52名盛世鑫都小区业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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