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等52名盛世鑫都小区业主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龙**业主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泸州市**限责任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泸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肖*等52名盛世鑫都小区业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