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给付了30240元及李*垫付的诉讼费2720元和及财产保全费1100元,共计3406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对剩余部分8976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中江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中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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