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恩诉被告杭州**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机械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对杭**机械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潘**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朱**与杭州**镇利一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杭州萧**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浙江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与田**、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三中学校与周某某、赖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彭**诉被告张*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泰**司诉被告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司长宁支公司诉闫谨慧丹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