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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杭州**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恩诉被告杭州**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机械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对杭**机械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潘**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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