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灵诉被告杭州萧**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马**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德灵撤回对杭州萧**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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