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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与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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