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市区神州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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