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田**、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诉被告田**、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田**、张**所有座落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仓工×××号,建筑面积61.46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曾*、周*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田**、张**所有座落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仓工×××号,建筑面积61.4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间,由被告田**、张**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等。

二、对案外人曾*、周*所有的作为担保的位于中江县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案外人曾*、周*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出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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