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杭州**镇利一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杭州萧山宁围镇利一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宁围镇利一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对杭州萧山宁围镇利一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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