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李*虚构姓名张*假借国家**电公司库房负责人杨*的指令两次前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火车东站电力公司仓库提取电缆线,在取得值班保安王某某信任后,将存放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火车东站电力公司货场内的一盘长度为500米的3×300铜芯线及一盘长度为524米3×300铝芯线拉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货场肉联厂内一家废旧品收购门市,准备以废品进行变卖,后被民警当场挡获。经达州**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8372元。

经查,被告人李*系达州**服务公司派遣至国家**电公司从事配网方面工作的劳务人员。

本院查明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所在单位书面对被告人李*予以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曾在2013年腊月29日在乘坐出租车时捡到失主向*的挎包后主动交到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西城派出所,经核实丢失挎包及包内物品共价值人民币近5万余元,后经派出所民警多方联系找到失主向*,并将丢失物品交还给失主向*,失主向*为此登报感谢被告人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邓某某、李*某、冉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盗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嫌疑人照片(手机拍摄)、入库单,值班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李*表现材料、悔过书、谅解书,向某的证言及网站登载的相关报道,被告人李*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李*可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谅解,对被告人李*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马**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