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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范**、何**、周**、李**、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范**、何**、周**、李**、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2)峨眉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9月2日以与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张**预交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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