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永勇诉被告李**、四川宏**限公司(原四川南部兴发**限公司)、第三人松潘县给排水总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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