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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四川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而本案原告唐*要求享受被告上级主管单位自建房屋因拆迁后给予部分职工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给付保险福利待遇、遵守劳动纪律等劳动争议范围,故原告唐*以被告四川锦**有限公司对集团公司自建房屋拆迁时,给予部分职工发放拆迁补偿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单位给予同等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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