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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到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在万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婚前了解少,结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从2012年下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夏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日,原、被告自愿到射洪县万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下年,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夏某某外出,并于原告王某某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1月5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前述请求判决。

上述事实,有本院采信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夏**户籍证明信、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婚前了解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夏某某同意与原告王某某离婚。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诉讼费,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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