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拖欠租车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县人民法院(1999)洪*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拖欠租车费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04)洪*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在招商银**支行存款予以冻结,以(2004)洪*执字第177-3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张**之妻姚**在招商银**支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张**在招商银**支行账号128023811300002解除冻结。

二、将姚**在招商银**支行账号128158551800006解除冻结。

三、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1999)洪*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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