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胥远兵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胥远兵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胥远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胥**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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