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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邓某某、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彭某某、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对被告人顾某某、邓某某、彭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以被告人彭某某已赔偿了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顾某某、邓某某、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顾某某、邓某某、彭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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