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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金牛**贸业主)与袁**(揭阳市**锈钢制品厂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与被上诉人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沈**送达上诉费预交通知书,但在该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沈**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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