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林大江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以被告林大江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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