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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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