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限公司与被告邻**程有限公司、胡**、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绵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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