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雅县春*特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90.50元,由原告洪雅县春*特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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