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系同事关系且单位正居中协调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曲某某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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