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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以其与被告刘某某系同事关系且单位正居中协调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曲某某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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