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四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房屋按揭款105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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