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德阳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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