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某某与德阳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德阳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