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夏**申请宣告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夏**于2015年1月7日诉来本院称,申请人与伍*兴系夫妻关系,伍*兴于2010年9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伍*兴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伍**,男,生于1954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与申请人夏**系夫妻关系。伍**于2010年9月13日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后经多方寻找均未果。2015年1月7日,申请人夏**向本院申请宣告伍**死亡,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伍**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兴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夏**作为伍*兴的妻子申请宣告伍*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伍**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