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甲诉被告杜*乙、杜*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被告曾群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高明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拥**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雅县**料有限公司与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曲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德阳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乐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