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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用友**限公司、用友**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用**限公司、用友**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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