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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6日在金堂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周董;婚后因性格不合,致使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原、被告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6日在金堂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周*,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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