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原告翁**与被告黄**、四川集大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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