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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经纯、经二力、经小川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方**因与被申请人经纯、经二力、经小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方多珍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其主要内容为方多珍因年事已高,不愿再为诉讼所累,自愿申请撤回对经纯、经二力、经小*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多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方**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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