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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犍为荣翼**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为与被上诉人犍为荣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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