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为与被上诉人犍为荣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