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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强诉胡*、刘**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元强诉被告胡*、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元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并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元强撤回对被告胡*、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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