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邮政储**文县支行账户的存款7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