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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东**限公司与四川远**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东**限公司与被告四**责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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