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东**限公司与被告四**责任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告胡*洪诉被告四川沿江**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吴**、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沿江**限公司诉被告胡**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清诉四川省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犟*与岷**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李**与钱**、王伦珍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新**有限公司与郫县国**营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付光洪、梅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元强诉胡*、刘**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