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吴**、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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