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巴中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有线**司巴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