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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线**司巴州分公司与李**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巴中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有线**司巴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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