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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追加王*作为本案被告参加了诉讼。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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