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要求过高的子女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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