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代秀君、代纪文、四川代向农业**公司、李*、杨*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于2014年11月3日向成都**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民法院委托宜宾**民法院执行,宜宾**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7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位于雅安市天全县、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代秀君、杨*所有的位于彭山县华龙首座的房屋。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成都**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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