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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杨*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杨真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杨**与邓**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仅仅依据《借条》、《还款计划》以及《律师函》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二)二审未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致使事实认定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邓**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转款记录表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另外,杨**与邓**之间是否存在投资合作关系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任何冲突,邓**提供的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涉案100万元系用于投资。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故请求驳回邓**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杨**于2011年3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邓**100万元,表明杨**向邓**交付100万元是客观事实;(二)邓**于2011年6月4日和2012年6月9日分别出具了《借条》和《还款计划》,在《借条》和《还款计划》中均明确载明借款方为邓**,《还款计划》还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的计算方式。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借条》和《还款计划》借款人一栏中签名,先后两次确认了邓**向杨**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当事人双方间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所需具备的借贷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两个基本要件,邓**与杨**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三)《借条》和《还款计划》二者均未注明涉案100万元系合作开发力丘河水电站项目资金,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杨**与邓**达成了将100万元借款变更为投资资金的合意。

综上,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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