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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恩诉被告合江县白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米镇政府)林业管理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恩诉称,原告从小过继到伯父杨*清家,杨*清在土改时与本社社员李**调换所得了“黄沟头”的柴山林,面积约0.3亩。食堂化时,该地的树木被群众砍光。1961年,原告重新购买树苗陆续栽种,恢复管理使用至今,现该地未装入任何人的林权证或责任地。2009年,白米镇政府(时为白米乡政府,下同)未认真调查,在未有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黄沟头”的柴林地为伍家述之父伍**的自留地,将争议地使用权确认归伍家述所有。此后原告向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合江县人民政府维持了白米镇政府的处理意见。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白米镇政府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9年作出处理意见后,原告不服,向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合江县人民政府于同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处理意见。2009年7月31日,原告向合**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以“经我考虑不再诉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诉讼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因白米镇梨湾村9社“黄沟头”处林地权属与伍家述产生争议,向被告白米镇政府申请处理,白米镇政府于2009年4月8日作出米**(2009)17号处理意见,认为:“黄沟头”柴林地已由生产队开垦成熟土,经生产队划给伍*和作自留地,由伍*和父子管理使用40多年,已填入土地承包证,合法有效,应由伍家述继续管理使用。原告杨**不服,向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合江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白米镇政府的米**(2009)17号处理意见。2009年7月31日,原告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白米镇政府米**(2009)17号处理意见。2009年8月28日,原告以“经我考虑不再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已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以“经我考虑不再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现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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