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华创力科技有限公司、章**、何*、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