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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鼎鑫晔科技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鼎鑫晔科技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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