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鼎鑫晔科技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