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琼诉被告尹*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琼于2015年12月8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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