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峨眉山市金坤**川主莲花煤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峨眉**花煤矿、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利息及律师费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59元、执行费17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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