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绿**限公司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2015年9月9日,原告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