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诉被告熊**、徐**、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明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自贡**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宣**有限公司、周*诉万源**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充市**有限公司成都与向**、许**、许**、四川亚**有限公司、绵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充绿**限公司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